郵包物品進出口通關辦法 第5條 法規:郵包物品進出口通關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5條 進口郵包物品之發票應隨附於郵包外箱或箱內,供海關查核。未檢附者,經海關認有審核必要時,由郵政機構以書面通知收件人檢送。未檢附海關指定或依其他法令規定必須繳驗之文件,由郵政機構以書面通知收件人檢送。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