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包物品進出口通關辦法 第20條 法規:郵包物品進出口通關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20條 無法投遞、招領逾期之進口郵包物品及寄件人聲明拋棄、收件人未領取之郵包物品,應經海關查驗及核准後,由郵政機構辦理後續處理事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