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包物品進出口通關辦法 第14條 法規:郵包物品進出口通關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14條 下列進口郵包物品,免申請輸入許可文件:一、進口六公斤以下之寵物食品,免申請「飼料輸入登記證」。二、其他依主管機關規定免輸入許可文件者。進口供自用之菸酒,數量未逾下列規定,免取具菸酒進口業許可執照:一、酒:五公升。二、菸:捲菸五條(一千支)或雪茄一百二十五支或菸絲五磅。前二項物品涉及其他輸入規定者,應依各該輸入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