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包物品進出口通關辦法 第10條 法規:郵包物品進出口通關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10條 進口郵包物品完稅價格逾新臺幣二千元,且非屬第六條之應辦理報關者,由海關填發小額郵包進口稅款繳納證送交郵政機構,以憑投遞並代收稅款。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