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出口貨物預行報關處理準則 第2條 法規:進出口貨物預行報關處理準則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2條 進口貨物已向海關申報進口貨物艙單,納稅義務人得檢齊報關應備之各項單證,向海關預行報關。出口貨物經完成訂艙手續後,貨物輸出人得檢齊報關應備之各項單證,向海關預行報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