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 第8條 法規: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一章 總則 第8條 進出口貨物應在經海關核准登記之貨棧、貨櫃集散站或經海關核准或指定之地點查驗。海關儀檢站代碼及所涉貨櫃集散站、貨棧、碼頭範圍資料,海關應先行公告之;其有異動者,亦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