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員辦理進出口貨物查驗時,應會同報關人為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出口貨物經海關核准船(機)邊驗放。
二、貨櫃(物)經核定以儀器查驗。
三、前款貨櫃(物)經發現異常須辦理人工查驗。
前項以人工查驗之貨櫃(物),如發現貨物全部未到或未到齊或報關人故意拖延不會同查驗者,應在報單上註明後報請派驗報單主管人員處理。
必要時海關得會同倉庫或貨櫃集散站業主逕行查驗。
驗貨關員查驗進出口貨物,得由貨主或報關人提供往返交通工具。
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 第5條
第5條
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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