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 第35條 法規: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四章 貨樣之提取 第35條 貨樣保留期限屆滿,或專案保管之進出口貨樣解除專案保管,逾十日仍未領回者,貨樣管理單位應予公告,並得通知於一定期限內領回,且副知報關公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