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條本準則依關稅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第2條進出口貨物之查驗以抽驗為原則。其抽驗件數得視貨物之性質、種類、包裝、件數之多寡等情形酌定之。但必要時得全部查驗。
- 第4條本準則用詞定義如下:一、儀器查驗(或稱儀檢):指利用儀器對貨櫃(物)實施檢查,藉由掃描貨櫃(物)產生之影像,判讀內裝貨物…
- 第5條關員辦理進出口貨物查驗時,應會同報關人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出口貨物經海關核准船(機)邊驗放。二、貨櫃…
- 第5-1條核定儀器查驗之報單,無論係應補或免補書面報單,均採驗放方式辦理。前項報單申報二只貨櫃以上者,其中核定儀器查驗之貨櫃應檢附…
- 第6條進出口貨物之查驗,因特殊情形經海關核准者,得於辦公時間外辦理。進出口貨物於辦公時間未能驗畢者,得由海關按實際情形酌予延長…
- 第7條報運進出口貨物應檢附裝箱單、裝櫃明細表、型錄、說明書、藍圖、公證報告或其他海關要求之單證供海關查驗。其未檢附者,海關於必…
- 第8條進出口貨物應在經海關核准登記之貨棧、貨櫃集散站或經海關核准或指定之地點查驗。海關儀檢站代碼及所涉貨櫃集散站、貨棧、碼頭範…
- 第9條生產事業、與海關簽訂策略聯盟之廠商或優質企業進、出口業者符合下列條件,且以書面向海關申請經核准者,其所進口自用及出口自製…
- 第10條進出口貨物之新舊程度、堪用程度、破損殘缺情形由驗貨關員依查驗當時之狀況認定之,必要時派驗報單主管人員得另派員複驗。納稅義…
- 第11條抽中人工或儀器查驗之進出口貨物,必要時,得由海關驗貨、分類估價、儀檢單位主管或其指定人員變更查驗方式,或改為免驗。抽中免…
- 第12條海關對於已查驗之進出口貨物,必要時得予複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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