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 第28條 法規: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三章 出口貨物之查驗及免驗 第28條 下列出口貨物得予免驗:一、鮮果及蔬菜。二、動物、植物苗及樹木。三、包裝、重量相同,或散裝出口之大宗貨物。四、軍政機關及公營事業出口貨物。五、政府機構、公益、慈善團體出口之救濟物資。六、不申請沖退稅之外銷品。七、危險品。八、靈柩或骨灰。九、其他經海關核准之廠商出口貨物。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