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 第17條 法規: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二章 進口貨物之查驗及免驗 第17條 下列進口貨物應予免驗:一、總統、副總統應用物品。二、駐在中華民國之各國使領館外交官、領事官及其他享有外交待遇之機構與人員之公用或自用物品,經外交部或其授權之機關證明者。但必要時,海關仍得查驗,並通知進口人及外交部禮賓司洽有關使領館或機構派員會同辦理。三、其他專案核准免驗物資。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