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 第5條 法規: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二章 一般貨物之原產地認定基準 第5條 非適用海關進口稅則第二欄稅率之進口貨物以下列國家或地區為其原產地:一、進行完全生產貨物之國家或地區。二、貨物之加工、製造或原材料涉及二個或二個以上國家或地區者,以使該項貨物產生最終實質轉型之國家或地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