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貨物原產地預先審核實施辦法 第8條 法規:進口貨物原產地預先審核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8條 經原產地預先審核之進口貨物,於通關時應予報明,進口地海關審核進口貨物與原產地預先審核結果為同樣貨物時,應按原產地預先審核結果認定原產地。但原產地認定基準變更,致應為不同原產地認定者,不在此限。有前項但書情事,海關應依第十條第一項規定通知申請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