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貨物原產地預先審核實施辦法 第10條 法規:進口貨物原產地預先審核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10條 海關變更原產地預先審核結果,應敘明理由,以書面通知申請人。變更後之原產地預先審核結果,自通知申請人變更之日起三年內有效;其變更涉及貨物輸入規定者,變更後進口之同樣貨物應依進口時之相關輸入規定辦理。經申請人舉證證明其已訂定契約並據以進行交易,將因預先審核結果變更導致損失者,得申請適用原預先審核結果,但以九十日為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