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免關稅之進口貨物補稅辦法 第4條 法規:減免關稅之進口貨物補稅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4條 依關稅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補稅之貨物,應由海關按其轉讓或變更用途時之價格與稅率補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