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關網路經營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8條 法規:通關網路經營許可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三章 管理 第18條 經營通關網路業者,應維持其通關網路系統之正常運作。如有障礙,應儘速排除並維護其系統與相關設備正常運作,必要時,應採取妥善之備援措施,使系統障礙所生影響減少至最低程度。因前項系統障礙需停止傳輸、交換或處理作業時,應儘速通知單一窗口、連線機關及連線業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