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1條經營通關網路業者,其營運項目如下:一、提供與單一窗口、連線業者、其他通關網路業者事業間電子資料傳輸之轉接。二、電子資料存…
- 第12條經營通關網路業者相互之間,或對連線業者為通關作業需要所提連線之要求,除有不繳服務費情事者外,不得拒絕。經營通關網路業者間…
- 第13條經營通關網路業者,其開始營業日期、對外營業時間及營運項目,應報經財政部同意後實施。變更時,亦同。
- 第14條經營通關網路業者,提供連線業者通關網路業務服務之收費基準,應先行檢附成本及計算方式等相關資料,申請財政部同意。變更時,亦…
- 第15條經營通關網路業者,對其連線用戶所傳輸、交換之電子資料,應以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負責正確之傳輸、交換或處理,其有錯誤、毀損…
- 第17條經營通關網路業者取得經營許可執照後,仍應符合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並應於每年六月底前向財政部提出前一年度營運報…
- 第18條經營通關網路業者,應維持其通關網路系統之正常運作。如有障礙,應儘速排除並維護其系統與相關設備正常運作,必要時,應採取妥善…
- 第19條經營通關網路業者,應預防勞資糾紛、罷工、怠工及倒閉、歇業、停業等情事之發生,因其發生而影響網路系統之生存及正常運作之虞者…
- 第20條經營通關網路業者,擬停止其業務之全部或一部時,應於停止之一年前經財政部核可,未經核可,不得擅自停止營業。
- 第21條財政部得設危機處理小組,以因應通關網路之營運發生重大事故或危機,以避免影響通關自動化之作業與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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