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關網路經營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5條 法規:通關網路經營許可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三章 管理 第15條 經營通關網路業者,對其連線用戶所傳輸、交換之電子資料,應以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負責正確之傳輸、交換或處理,其有錯誤、毀損、滅失或其他不正確傳輸、交換或處理情事者,並應負責改正及補救。前項傳輸、交換或處理應予存證。其存證之期間,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從其與連線用戶之約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