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關網路經營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2條 法規:通關網路經營許可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三章 管理 第12條 經營通關網路業者相互之間,或對連線業者為通關作業需要所提連線之要求,除有不繳服務費情事者外,不得拒絕。經營通關網路業者間網路互連後,未經財政部同意不得自行斷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