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自主管理業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海關依關稅法第八十六條之一規定,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三個月以下部分或全部自主管理事項:
一、違反第三條第二項至第四項關於專責人員之設置、資格、人數及管理規定。
二、未依第四條第二項規定,將專責人員調離職務。
三、經海關核准實施自主管理後,違反第六條規定之條件。
四、未依第十二條規定製作稽核報告送海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