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海關指定業者實施自主管理辦法 第12條 法規: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海關指定業者實施自主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12條 海關應於每年二月前通知實施自主管理業者該年度稽核要項,自主管理業者應將海關稽核要項納入其內部管理查核機制,每年製作稽核報告並於次年二月底前送海關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