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 第22條 法規: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五章 附則 第22條 連線業者因違反契約條款或滯欠使用費致終止或解除契約者,經營通關網路之事業應於三十日前通知海關配合註銷其連線登記。前項情形情節輕微,僅暫時停止使用而不終止或解除契約者,經營通關網路之事業應於三日前通知海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