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條連線業者因違反契約條款或滯欠使用費致終止或解除契約者,經營通關網路之事業應於三十日前通知海關配合註銷其連線登記。前項情形情節輕微,僅暫時停止使用而不終止或解除契約者,經營通關網路之事業應於三日前通知海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