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 第19條 法規: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四章 罰則 第19條 連線業者除個人及進出口業者外違反第十一條規定者,由海關依關稅法第八十一條規定,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