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 第18條 法規: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四章 罰則 第18條 連線轉接服務業者違反第八條規定兼營報關業務者,由海關依關稅法第八十一條規定,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之連線轉接服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