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 第17條 法規: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三章 通關程序 第17條 通關網路或單一窗口記錄於電腦之報單及其相關檔案應自進出口貨物放行之翌日起保存五年,期滿予以銷毀。通關網路記錄於電腦之艙單、出口裝船清表檔案,應自進出口貨物放行之翌日起保存五年,期滿除另有約定外予以銷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