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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9條連線業者之連線申報,依第七條第一款辦理者,於輸入單一窗口之電腦記錄有案時,視為已到達海關;連線核定依通關資料庫記錄核定時…
- 第10條飛機載運進口貨物抵達本國機場前;或船舶載運進口貨物抵達本國港口前,已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傳輸艙單者,納稅義務人得以連線申報…
- 第12條(刪除)
- 第13條海關對於連線通關之報單實施電腦審核及抽驗,其通關方式分為下列三種:一、免審免驗通關:免審書面文件免驗貨物放行。二、文件審…
- 第14條依前條規定核列為免審免驗通關方式處理之貨物,於完成繳納稅費手續後,海關應以連線核定方式將放行通知傳送報關人及貨棧或貨櫃集…
- 第15條連線通關之納稅義務人得選擇下列各款規定方式之一繳納稅費、保證金或其他款項:一、線上扣繳。二、依進口貨物先放後稅實施辦法規…
- 第16條未連線業者所遞送書面報單、艙單或其他報關文件,由海關代為輸入者,依海關徵收規費規則有關規定徵收費用。報關業者尚未完成連線…
- 第17條通關網路或單一窗口記錄於電腦之報單及其相關檔案應自進出口貨物放行之翌日起保存五年,期滿予以銷毀。通關網路記錄於電腦之艙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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