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 第10條 法規: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三章 通關程序 第10條 飛機載運進口貨物抵達本國機場前;或船舶載運進口貨物抵達本國港口前,已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傳輸艙單者,納稅義務人得以連線申報方式預先申報進口,由海關即時辦理通關手續。其作業規定,由海關訂定公告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