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員國外回航或調岸攜帶自用行李物品進口辦法 第11條 法規:船員國外回航或調岸攜帶自用行李物品進口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11條 遠洋漁船船員,在國外作業半年以上回航或調岸者,其攜帶自用行李物品進口,準用本辦法有關規定辦理。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於前項船員回航時,準用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