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濟物資進口免稅辦法 第8條 法規:救濟物資進口免稅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8條 免稅進口之救濟物資,如係發放,應以原物無償發放救濟對象,倘以原物發放救濟對象不便時,得申請衛生福利部洽商財政部同意公開標售變價,以現金或另購適用之衣物食品發放,仍應依第六條之規定於事畢列冊報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