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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救濟物資進口免稅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財政部對轉送到部之救濟物資進口免稅案件,經核可後,於原核轉通知書上加簽准予免稅並蓋印,以一份退還衛生福利部存案,一份交申請人,一份連同附件發交海關辦理。
前項准予免稅案,自財政部簽發之翌日起有效期間三個月,逾期自然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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