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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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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務目
救濟物資進口免稅辦法
第11條
救濟物資進口免稅辦法 第11條
法規:
救濟物資進口免稅辦法
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11條
本辦法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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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文
Engli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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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凡利用本辦法進口物資非供救濟用途或擅自變賣者,依關稅法、海關緝私條例及有關法令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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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辦法依關稅法第四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辦法所稱之救濟物資,指辦理救濟事業之政府機構或公益、慈善團體(以下簡稱申請人)進口或受贈之物資,其範圍如下:一、無償捐…
第3條
申請人申請救濟物資進口免稅時,應備具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檢同下列各項文件各四份,送請衛生福利部核明轉送財政部核辦。一…
第4條
衛生福利部對申請救濟物資進口免稅案件,應予嚴格審核,並於核轉通知書內說明申請人與其所請進口物資之用途確與本辦法之規定相符…
第5條
財政部對轉送到部之救濟物資進口免稅案件,經核可後,於原核轉通知書上加簽准予免稅並蓋印,以一份退還衛生福利部存案,一份交申…
第6條
免稅救濟物資啟用或發放時,申請人應報請當地政府主管機關派員監視辦理。前項救濟物資如係發放,應自海關放行之翌日起,於一年內…
第7條
衛生福利部核轉申請人之申請案件時,得就其所擬之救濟物資分配計劃視實際情況之需要變更用途或指定救濟對象、分配方法及發放手續…
第8條
免稅進口之救濟物資,如係發放,應以原物無償發放救濟對象,倘以原物發放救濟對象不便時,得申請衛生福利部洽商財政部同意公開標…
第9條
申請人應承諾所有進口之救濟物資均依本辦法之規定作為公益慈善救濟之用,決不私自出售轉讓或作救濟以外之用途,並保證對救濟物資…
第10條
凡利用本辦法進口物資非供救濟用途或擅自變賣者,依關稅法、海關緝私條例及有關法令補稅或處罰,並不再接受該申請人所為進口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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