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緝私條例 第39-1條 法規:海關緝私條例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四章 罰則 第39-1條 報運之進出口貨物,有非屬真品平行輸入之侵害專利權、商標權或著作權者,處貨價三倍以下之罰鍰,並沒入其貨物。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