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緝私條例 第39條 法規:海關緝私條例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四章 罰則 第39條 旅客出入國境,攜帶應稅貨物或管制物品匿不申報或規避檢查者,沒入其貨物,並得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論處。旅客報運不隨身行李進口、出口,如有違法漏稅情事,依第三十七條論處。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