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緝私條例 第38條 法規:海關緝私條例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四章 罰則 第38條 郵遞之信函或包裹,內有應課關稅之貨物或管制物品,其封皮上未正確載明該項貨物或物品之品質、數額、重量、價值,亦未附有該項記載者,經查明有走私或逃避管制情事時,得沒入其貨物或物品,並通知進口收件人或出口寄件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