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緝私條例 第31條 法規:海關緝私條例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四章 罰則 第31條 船舶、航空器、車輛或其他運輸工具所載貨物,有下列情事之一,且經海關查明未具有貨物運送契約文件者,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處罰運輸業者;責任歸屬貨主者,處罰貨主;運輸業者與貨主共同為之者,分別處罰之:一、未列入艙口單或載貨清單。二、貨物由二包以上合成一件,而未在艙口單或載貨清單內註明。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