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緝私條例 第19條 法規:海關緝私條例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三章 扣押 第19條 扣押之貨物或運輸工具,因解送困難或保管不易者,得由海關查封後,交其所有人、管領人或持有人具結保管,或交當地公務機關保管。其交公務機關保管者,應通知其所有人、管領人或持有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