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緝私條例 第11條 法規:海關緝私條例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二章 查緝 第11條 海關有正當理由認有身帶物件足以構成違反本條例情事者,得令其交驗該項物件;如經拒絕,得搜索其身體。搜索身體時,應有關員二人以上或關員以外之第三人在場。搜索婦女身體,應由女性關員行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