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十七條第三項規定應處罰鍰案件,其進口貨物完稅價格或出口貨物離岸價格未逾新臺幣五千元者,免處罰鍰。
但貨物為槍砲、彈藥、毒品、非屬真品平行輸入之侵害專利權、商標權或著作權、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者,或一年內有相同違章事實三次以上者,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