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緝私案件減免處罰標準 第5-1條 法規:海關緝私案件減免處罰標準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5-1條 報運貨物進出口,申報內容與實到貨物不符案件,於最初報關時即申請退運或以三角貿易方式轉售貨物至第三地者,免依本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處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