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緝私案件減免處罰標準 第11條 法規:海關緝私案件減免處罰標準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11條 科技產業園區區內事業,自國外報運進口物資,其所申報之品名、數量相符,僅廠牌、規格、品質不符,而經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同意改證並核准其輸入者,免予處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