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徵收規費規則 第33條 法規:海關徵收規費規則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33條 繳費義務人逾期繳納,或因故申請延期繳納、退還誤繳或預收規費、加徵滯納金、加計利息及強制執行等,依規費法相關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