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徵收規費規則 第32-2條 法規:海關徵收規費規則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32-2條 訂有繳納期限之規費,其單筆繳納金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者,繳費義務人不能於規定期限內繳納者,得於繳納期限內向海關申請核准,依規費法第十六條規定辦理分期繳納。但按月或按月累計繳納者,不適用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