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徵收規費規則 第32-1條 法規:海關徵收規費規則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32-1條 本規則所定各項費用之繳納,應自海關填發國庫專戶存款收款書送達之翌日起十四日內為之。依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與海關連線業者,由海關發出之繳納通知,於輸入通關網路之電腦檔案時,推定該通知已到達應受通知之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