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徵收規費規則 第12條 法規:海關徵收規費規則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12條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徵收修改處理費,每份新臺幣一百元。但修改錯誤之責任不在廠商者免徵收。一、依前條規定核發之文件,申請修改者。二、申請更正海關電腦資料檔者。申請修改文件同時須更正該海關電腦資料檔者,按一次徵收修改處理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