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下列進出口貨物免徵特別驗貨費、特別監視費及押運費:一、旅客行李。二、軍事機關進出口貨物。三、加工出口區出口郵包。四、緊急救難或防疫之器材、物品及救濟物資。五、文件、雜誌、刊物及報紙其毛重在二十公斤以下者。加工出口區、科學園區與經政府核准設置之經貿營運特區等區內事業、保稅工廠及物流中心,將貨物樣品送區(廠、中心)外檢驗、測試者,免徵特別驗貨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