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 第35條 法規: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五章 附則 第35條 依本辦法設立之貨棧應由貨棧業者與海關共同聯鎖。但經海關核准實施自主管理之貨棧,得免之。前項所用之聯鎖由貨棧業者送經海關選定,並以副鑰匙一枚封存於棧內適當地點,以備於貨棧發生火警或其他緊急事故不及會同海關開鎖時啟用,啟用後貨棧業者應即通知海關,並以書面向海關核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