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 第10條 法規: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二章 設置 第10條 經核准登記之貨棧,應於核准登記之翌日起十日內,向海關繳納保證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完成登記。繳納前項保證金之貨棧業者如為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得予免繳。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