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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
第32條
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 第32條
法規:
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
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五章 附則
第32條
本辦法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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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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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1條
集散站業者經海關廢止其登記者,自廢止之日起二年內不得以同一名義再行申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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