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 第25條 法規: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三章 管理 第25條 集散站業者有欠繳稅款、規費或罰鍰時,海關得就其所繳保證金抵繳。保證金因前項抵繳而不足時,集散站業者應於海關通知之翌日起一個月內補繳其差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